当前位置:首页>看资讯 >家装百科>室内空气检测标准图片,室内空气检测最新标准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图片,室内空气检测最新标准

2024-07-15 来源:门窗网责任编辑:门窗网 浏览数:372 门窗网

核心提示:今天门窗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木门、铝合金门窗、断桥铝门窗、门窗招商加盟信息等装修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执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执行国家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此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检测最宜时间:对个人装修家庭建议最好装修工程完工,全部家具完全到位一星期以后进行检测,这期间应保证充足的通风,以利于有害物质的散发,使检测结果更接近于实际使用时的状况。封闭最宜时间:对准备入住或已经入住的装修家庭,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

今天门窗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木门铝合金门窗断桥铝门窗门窗招商加盟信息等装修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执行国家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此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颁发。

检测最宜时间:对个人装修家庭建议最好装修工程完工,全部家具完全到位一星期以后进行检测,这期间应保证充足的通风,以利于有害物质的散发,使检测结果更接近于实际使用时的状况。

封闭最宜时间:对准备入住或已经入住的装修家庭,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的检测采样时门窗关闭时间:12小时(即:人们正常晚上睡觉时的关窗时间在12小时以上,亦不会超过20小时)

wwW.ZhaoSheng.Net

,故进行空气采样时门窗关闭12小时的检测结果会更接近真实。关闭门窗之前还要有一个充分的通风,就是把原来那些累积的有害气体都释放掉,不然会造成检测数据偏高。

采样选点要求:《室内空气质量》GB/T 18883-2002规定:

房间使用面积

房间使用面积≥ 50平方且

房间使用面积≥ 100平方且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米。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1.5米之间。

质量技术监督局CMA认证检测中心

一、什么是CMA?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CMA检测有什么特点?

精确度高;(CMA检测精度: 0.001mg/m³)

具有法律效力;

检测要求:

(1)检测前,确认已经装修完毕7天以上。材料本身在装修完后有害气体会有一个快速释放期,快速释放期过了以后,一般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释放阶段,然后开始检测。

(2)单独关闭各房间门窗12个小时(主要是模拟您晚上休息的环境,因为这个时间我们吸入的有害气体最多,也是为了使检测结果更加准确。除非客户有特殊要求)。 关闭门窗之前还要有一个充分的通风,就是把原来那些累积的有害气体都释放掉,不然会造成检测数据偏高。

(3)封闭过程及检测过程中应避免打开空调或换气扇。禁止炒菜或者抽烟(中央空调和客户特别要求除外 ,但必须记录在案)。

(4)现场不要遗留残余装饰杂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释剂等。

(5)检测时间与布设点数有关,一般一个独立空间布设一个检测点,每个检测点大约需要20分钟左右。

MenChuang.net门窗网提供木门,实木门,原木门,断桥铝门窗,铝合金门窗,阳光房等门窗品牌招商加盟信息,门窗行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打赏

相关阅读:

面积 标准 室内空气检测
分享到:
0相关评论
阅读上文 >> 家装轻钢龙骨铝塑板打隔断,隔断的龙骨架的做法
阅读下文 >> 独栋别墅与商品房的区别,独栋洋房和独栋别墅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menchuang.net/news/170390.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门窗网

推荐新闻

更多

行业专题

更多行业专题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门窗网 【测试站】(c)2008-2022 MenChuang.net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 ICP备案号: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