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实木地板 客户更换装修方案,装修方认为不合理仍照旧施工?双方闹僵](http://www.menchuang.net/aiimg/客户更换装修方案,装修方认为不.png)
周某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共计10万元。
施工期间,客户更换了装修方案,但装潢公司依然按原方案施工,双方沟通不畅,现场暂停施工。
随后,双方因合同金额、违约事项等多次协商未果,向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新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对双方释法说理、说明利弊,双方最终同意终止原合同,并协商完成后续清理及移交工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过程调解员征询双方的调解意向后,着手查验双方是否为适格的调解主体。
查验完毕后,调解员开始深入了解案情。
调解员通过查看《装饰施工工程合同》及三张转账凭证了解到,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9万元,工期166天,以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及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
据业主周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周某已向装潢公司负责人刘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
经调解员询问,刘某对周某递交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无异议。
在与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后,调解员梳理了争端的发生经过:周某及装潢公司本就房屋装修工程事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具体事项产生了争议。
在矛盾产生之初,周某本意希望装潢公司对合同细则进行修改,而装潢公司也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双方达成一致,对工程进行整改,继续履行合同,并重新协商装潢工程细则。
但在约定具体细则及实施整改方案的过程中,刘某未采纳周某的沟通意见,而周某对此极其不满。
对于这起合同纠纷,调解员首先分析该装修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装潢公司认为周某的修改请求不合理是否有权不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施工;周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当定作人的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装潢公司认为周某提出的修改要求缺乏可行性,应及时进行沟通,但公司方并未与周某进行沟通,而是擅自按照原有图纸进行施工,这是装潢公司作为承揽人的工作失误。
对此,装潢公司负责人刘某承认装修公司在沟通方面确实不足。
周某作为定作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以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周某对施工效果不满意,有权在装修完成前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单方解除合同对装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周某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证明装潢公司的施工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但根据调解员了解到的案情以及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周某与装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沟通不畅的问题,不能证实装潢公司工作质量存在问题。
若装潢公司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周某作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装潢公司并没有相关证据。
调解员指出,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证据上均存在一定困难。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注意到,双方因此前的争论已经丧失了互信基础,双方均有意解除合同。
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放弃追究对象的违约责任,按照对双方损失最小的方案解决此事。
最终,双方各自退让,周某不再要求装潢公司退回前期支付款项,刘某也不再主张周某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施工工具及未使用建材等物资的交接工作,纠纷就此解决。
案例点评本案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业主对于装修公司的施工效果不满意,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停工,双方对于停工后的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员在处理本案时,首先明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然后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后引导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调解过程中,面对双方多次沟通不畅、情绪激动的情况,调解员释明利弊,将细心、耐心、恒心贯穿此案调解全过程。
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并协商一致完成后续清理及移交工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上海法治报记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