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裁判理由: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鸿基公司和陈生锋对合同签订后新增加的工作量计价标准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签订时2013年《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进行计价并无不当,亦与合同内约定工程量参照2004年《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计价并不矛盾。
故对陈生锋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工程造价标准有误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三言两句:我们一直秉持案例提出的问题的答案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该案例并不属于我们分享的范畴。
但本案例我们并非想谈案件的本身的法律适用,而是想通过该案例对实践中有一种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分享我们的经验。
按照我们的经验,很多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总会这样约定:新增工程量中,如果合同有该单价的,可以套用合同的单价;合同没有的,可以套用类似清单的单价。
争议往往就会出现在第二句话。
施工单位一定不会承认哪两个项目“类似”,因为如果它们“不类似”,施工单位就会主张套用定额,而定额计算出来的单价远远高于合同的单价。
这时鉴定机构或者法院也没有办法,也只能硬着头皮按照定额来算。
但问题来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合同单价约定C30混凝土500元每立方米,但没有C25混凝土的单价。
现在按定额算出来的C25混凝土600元每立方米,并且模板耗量等其他条件都一样。
采用哪个单价?按600元每立方米算从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就是哪个地方没有对。
实际上,这就要考验法官的解释条文的能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应该从各个维度进行解释,最多以合同约定C30混凝土的单价作为C25混凝土的价格,这才是公平正义的判决。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应该学到,合同中不要出现“类似”之类的用语,这一定会为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埋下隐患。
关注我们,我们一直致力于研究最复杂、最冷门的建工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