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吊顶上的奥普和浴霸上的奥普有可能不是一个牌子。
此前,拥有在浴霸行业“奥普”商标的杭州奥普电器公司,要求撤销在金属建筑材料行业的“奥普aopu”商标。
对此,国家商评委裁定维持两个商标。
新京报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不能充分证明“奥普aopu”建筑材料具有知名度,一审撤销国家商评委裁定。
目前“奥普aopu”建筑材料方上诉。
商评委:两商标非类似商品可并存资料显示,杭州奥普电器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奥普”商标,指定在第11类商品,即热气淋雨装置、浴用加热器、淋浴单间、热水器等产品中使用。
该公司最初产品主要是奥普浴霸,2005年集成吊顶兴起后,开始生产集天花板和电器于一体的集成吊顶综合性电器产品。
此次争端的另一个“奥普aopu”商标在2001年由案外人申请注册,核定可使用在第6类商品“金属建筑材料”中,最早曾被用在金属毛巾架等产品上。
后该商标经过转让,现由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并用于吊顶品牌。
2009年11月,杭州奥普公司以“奥普aopu”商标的核准注册和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
商评委审查认为这两个商标已并存13年,一个核准用在金属建筑材料上,一个核准用于热气淋浴装置上,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裁定维持了“奥普aopu”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上的使用。
知产法院:商评委裁定存在错误因不服该裁定,杭州奥普电器公司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院称,“奥普”为驰名商标,而“奥普aopu”商标的使用是在“傍名牌”、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认为,两类商品同为大众日常消费品有密切联系、有重叠的销售渠道,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审理期间,被告商评委辩称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则称,经过十多年的共存,其吊顶全国签约的经销商已有200余家。
该公司认为,两个商标明显是两个种类,在集成吊顶的领域,“奥普aopu”商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稳定的市场群体,反而是杭州奥普从浴霸领域强行跨入吊顶行业。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作出与商评委不同的认定。
法院认为,杭州奥普公司所持有的“奥普”商标在集成吊顶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持有“奥普aopu”商标的两家公司却不能充分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因此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存在错误,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宣判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因不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北京高院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