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3月,沈先生租下李老板位于桐庐县城某小区的写字楼和商铺用于经营宾馆。
双方签下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沈先生在租用期间不可随意改动原房屋的结构,如需改动在装修前须先征得李老板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恢复原样。
但在实际装修过程中,沈先生私自改造了下水道,影响了一楼商铺,被诉至法院。
加之沈先生经营不善,不能按约支付租金,无奈之下,李老板诉至我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并支付相关房租,将房屋恢复原状。
我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沈先生和李老板的合同,沈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腾空后返还李老板,并支付李老板房租90余万元、违约金16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沈先生未履行义务,李老板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沈先生,却一直无法联系到。
执行陷入僵局:一边需要尽快减少李老板后续租金损失,一边需要最大程度保障沈先生的财产权益。
由于待腾空房屋原先作为宾馆使用,部分电器、家具等物品尚有处置价值,执行法官便分步执行,对上述资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以8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将有价值部分财产成功变现。
第二步,房屋需要恢复原状并腾空,因联系不上沈先生,李老板申请由其代为履行,但费用需沈先生支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且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终三家单位报名竞标。
竞标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竞标单位、李老板到现场测量、估价。
为明确施工内容、保障房屋安全,同时还邀请了房产开发商施工部门到场指导。
近日,在相关部门监督见证下,执行法官组织竞标单位到场开标,最终由报价最低的桐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13.8万元中标。
后续,我院将组织中标单位与李老板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对房屋恢复原状并予以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