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长沙:装饰装修价值不补偿,法院:撤销补偿决定,重新评估一、 案件简介当地政府于2015年1月作出了《关于xxx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选定评估机构时,由于未达到法定人数,被告经过公证选定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案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于2015年1月送达给了原告。
同年5月,征收办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年6月,征收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权力告知书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了原告。
同月,政府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认为被告政府以“排危”手段拆除原告的房屋违法、案涉征收项目违法、案涉项目征收目的不明确、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公平原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被告政府答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对原告采取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故,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止,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交付,还处于毛坯房状态,无法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被告政府也没有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故,被告未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分户价值评估未对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而被告依据此评估结果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显示公平。
四、 裁判结果1、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