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钱是消费者跟装修公司谈好的 找装修公司要赔偿遭拒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未达到施工者预期为借口,施工者在装修时偷工减料,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几次向装修部索赔,但经营者却以找不到施工者为由赔偿一直不到位。
春节后,消费者于先生找到顺城区的精施装修装饰部,要求该部为自己老式住宅楼的阳台进行装修。
双方协商,将阳台吊棚、墙体保温,阳台内打出架柜。
装修部提出工程款一万元钱,但于先生只同意出8000元钱,最后双方协定价为8000元。
第二天,装修部领来两名施工人员,于先生还向施工人员具体交代了施工要求。
10天的工程结束,于先生将8000元钱交给了两名施工人员。
一个星期后,于先生发现,新装修的阳台吊棚出现开缝,吊棚的横梁没有达到规格,阳台粘贴的瓷砖也出现开裂,进一步仔细查看还发现,阳台裙墙保温也没有挂设沙网。
于先生认为,施工者干活糊弄,偷工减料。
装修部负责人也到于先生家中查看,认为施工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负责人找到两名施工人员。
施工人员称:给的钱太少,只能干出这个样子。
于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工程价格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如果施工方认为不合算可以不接受;既然接受了,就要达到住户的要求。
于先生几次要求装修部赔偿,但装修部负责人都以找不到施工者为由拖延,后来干脆就不接听电话了。
无奈之下,于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并向市消协提供了施工者的电话录音。
接到于先生的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几次找到装修装饰部负责人,向其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在市消协耐心地协调下,3月14日,装修部负责人同意先返还于先生2000元钱,再向施工者追赔。
于先生表示接受。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记者 孟凡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