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门子公司作为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各种借着“西门子”名号的商品就出现了,一家电热水壶生产商就将“SIEMENS”的标识打在了商品上。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网店卖“西门子”被起诉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享有第G637074号“SIEMENS”、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因认为郑某未经许可,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标识的电热水壶产品,西门子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0元。
郑某认为,西门子公司未生产电热水壶,自己销售带有“SIEMENS”“西门子”标识的电热水壶不算违法。
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西门子公司未生产同种商品,无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的经济损失,西门子公司主张赔偿90000元金额过高,应调整为5000元以下。
法院判赔30000元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类别为第11类,包括:电热器,加热泵,电动厨房用具,尤其是灶具,烧煮具等等。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电热水壶,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器、热水器等为类似商品。
涉案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第G637074号“SIEMENS”、第G683480号“西门子”文字及字母组成完全相同。
而西门子公司明确其未使用涉案商标生产有被诉侵权商品,故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西门子公司或者西门子公司许可制造的商品。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商品,郑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诉侵权商品。
通讯员供图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虽未实际生产被诉侵权的同种商品,但是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涉案商品热水壶,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以及在识别性基础上衍生出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消费者基于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涉案商品,但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西门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并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