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某公司与山东省某集团公司于前年11月份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期6个月,签约合同价51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30%。
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补签了二次结构施工工程协议书。
二次结构施工完成后,双方就主合同工期产生纠纷。
在约定的6个月工期内,仅完成了二次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未开工。
二次结构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将门窗安装发包给另一家公司并签订了《门窗供货安装合同》,但种种原因,直到二次结构施工完毕,门窗仍未安装。
发包方主张承包方违约,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装饰工程,并诉至法院。
在起诉前,发包方对二次结构工程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做了造价审计,并出具了审核报告。
该起案件关键是证据的选择和运用。
筛选证据运用证据1,由于发包方将门窗供货安装过程发包给第三家公司,室内装修环境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因为山东从地理位置上说属于长江以北地区,冬季室内需要供暖,冬季室外气温平均在零下11度。
装修工程所在房间没有取暖设备,门窗未封闭,即使有取暖设备也无法保证室内温度在施工规范要求的零上5度以上的环境温度;2、签订的主合同是室内装饰装修,包括二次结构施工工程。
而补充的二次结构施工合同,恰恰表明了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不符合装修工程的要求,二次结构工程是关键线路的工作,必然影响后续工程施工作业工期。
而二次结构工程的造价审核报告说明了该工程施工并完工的事实,由这一事实说明了影响工期的责任承担方就是发包方。
评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非常多,如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图纸,签证,工程变更单,洽商记录,会议记录,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计量单,结算单,进度款支付凭据,施工日记,发票,影像资料,结算审核书,造价信息,标准规范等,而哪些是关键证据,就需要结合纠纷争议焦点做出专业判断,筛选出并运用好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