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灾隐患危害性大,小区更要做到防范到位不能有一点点的侥幸。
小区的消防措施损坏的情况下,是需要责令改正的,涉及到的设施损坏程度肯定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总有些物业公司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认识,认为没有费用来进行改正是业主的事不关物业的事,没有认识消防设施的重要性。
殊不知忽视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就是在漠视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物业企业承接时消防设施就是不符合符合标准或自始就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而且,要达成“保持完好有效”的合法状态是否应当处罚物业企业呢? 南郡业主委员会选聘冶建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消防大队对南郡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柜主机故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消火栓系统故障瘫痪、消火栓无水;部分消火栓锈蚀、水带破损,消火栓部件缺失、锈蚀;喷淋系统稳压设施故障瘫痪;喷冰泵、消火栓泵控制柜停用;湿式报警阀故障,喷淋系统整体瘫痪,喷淋管网无水;防火门部件缺失,防火门损坏;正压送风系统故障。
消防机构遂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当场对小区物业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依法调查取证,小区物业负责人确认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规定,消防大队依法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方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笔录》,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元整的处罚,对消防安全标示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罚款40000元。
该物业负责人表示已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没有立即对隐患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提出: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小区物业服务前小区已经存在“消防设施,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已停止工作,无法启用。
另疏散标识、应急照明设施损坏缺失,监控系统也只有十几个探头工作,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需要“动用维修资金”200万元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以保证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而业主委员会申请的用于整改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资金截止处罚告知日没有审批下来。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设施设备的损坏与更换维修不在物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范围之内。
该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防安全标识灯)均不能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共有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防安全标识灯)由产权人共有人承担义务。
不认可行政处罚,经听证维持行政处罚物业不服,提出上诉。
区人民法院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于2019-04-30作出再审裁定,驳回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首先,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法定义务,因而也不能作为物业企业排除履行其法定消防职责的抗辩事由,也不能作为排斥其法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抗辩事由。
消防安全管理在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即使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是不符合符合标准或自始就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也不能对法定义务的理解大而化之。
其次,合同内“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是什么? 本案中物业企业即通过举证欲证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解决消防设备设施遗留问题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业主及共有人,物业企业不在合同约定的原告“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范围之内。
那物业有没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到底是有还是没有?当然企业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合同义务对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值得权衡。
就本案而言,物业企业涉及两种消防违法行为,分别是“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和“消防安全标示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物业企业承接时消防设施就是不符合符合标准或自始就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未达成“保持完好有效”的合法状态,受罚合法合规。
再通俗一点点,聘请司机开车,车辆交接之时车辆未达法定安全标准上路受罚!《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维护管理意味着,物业企业在承接小区物业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应首先将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移交给其进行维护管理。
否则,物业企业对消防设施所承担的义务就不再是维护管理,而是维修、更新甚至是改造,维护管理和维修、更新和改造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并不相同,而且,消防设施归业主共有,而非物业所有。
《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各省出台的《消防条例》均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清楚的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
《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广泛的消防安全领域,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构)筑物或可燃物资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此定义可称其为狭义的火灾隐患。
定义中建(构)筑物包括其本身和内容物—物资、人员、;可燃物资主要指储存设施及堆场中的可燃物资。
火灾隐患主要有以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其他火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防通道也称为“生命通道”,当发生火灾时,消防通道的顺畅能够保障消防车顺利进入火场,一旦被占用,后果不堪设想。
小区由于车辆乱停乱放挤占消防通道等原因,导致延误最佳救火时间的事件显示:火灾事故造成伤亡的80%以上存在消防通道堵塞的情况。
市消防支队提醒,作为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地面上标注、竖立相应的告示牌;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应当确保万一火灾能迅速打开保持畅通的措施;告知车主不应在消防通道上停车,发现违停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不听的可以向消防部门进行反映(留下违章停车的照片等)。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如果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何个人有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