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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注册|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将被禁止重新注册!

2022-11-18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门窗之家 浏览数:195 门窗网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跟帖评论环节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修订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5日生效。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帖子评论链接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帖子评论的管理责任,以及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

新《规定》明确,评论后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规范评论后服务用户和社会账号生产者、运营者管理。

新规定要求公众号生产者、运营者应当加强对账号评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帖子评论链接中的违法、负面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新《规定》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可以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发布评论区管理许可。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者和运营者对帖子评论的管理进行信用评估,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评论后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发表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网站、应用和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应用和其他网站平台,通过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布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帖子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帖子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评论后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评论后服务管理主体责任用户注册,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实名在后台、自愿在前台”的原则,根据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码等方式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验证,不得对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或者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依法征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新闻信息提供事后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制度。

(4)提供弹幕法帖子评论服务的,应在同一平台和页面提供与之对应的信息内容的静态版本。

(五)建立健全评论后审查管理、实时检查、应急响应、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帖子评论管理方式,开发运用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高违法不良信息处理能力;及时发现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办部门报告。

(七)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稿编辑队伍,加强对帖子评论的审稿培训,提高审稿编辑人员的专业素质。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网评论与帖子评论相关的新产品、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评论后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帖子评论服务和管理细则,以及双方的发布评论权、管理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告知义务。 开展文明在线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其帖子评论管理权限和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评论服务用户和社会账号生产者、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发布违法、负面信息内容的帖子评论服务用户应当采取警告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依法、约定保存相关记录;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帖子评论链接出现违法、负面信息内容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警告提醒、删除信息、暂停帖子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帖子评论区等措施。 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帖子评论行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将严重失信用户列入黑名单,停止向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禁止用户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评论服务。

第九条 评论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应当加强对账号帖子评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帖子评论链接中的违法、负面信息内容,并采取举报、处理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号生产者、运营者可以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瞒、删除违法、负面评论信息、独立关闭账号帖子评论区等管理权限。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对公众账号生产者和运营者对帖子评论的管理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主体的性质、信用评价水平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评论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评论信息或者使用软件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评论秩序,误导舆论; 雇用商业机构和人员传播信息,或其他方式,例如干扰帖子评论信息的呈现。第十三条 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帖子评论服务用户对帖子评论和申诉的

违法和负面信息举报制度,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申诉门户,及时受理和处理与帖子评论有关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帖子评论服务的用户在哪里对帖子评论

信息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实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例行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用户注册,依法开展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看台校对|李燮评论|李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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