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计算公式L=A+B1+B2两者有高层A取13,有甲A取12,同时有高层和甲类则A取13,除此之外A取10;每个建筑的B取值:三级耐火等级B取2,四级耐火等级B取4,每栋建筑分别取值。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中表上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桌高度相同的一二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部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范中国表的规定减少25%。
两座一二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或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小于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