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8日,长春市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工作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点内容有: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1)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2014年7月15日至今);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2)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3)获吉林省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长春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2年;(4)获长春市优质工程(君子兰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长春市装饰工程(君子兰杯)的,加1分,有效期2年。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工作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工作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长春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工作操作规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吉建招〔2014〕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和《关于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若干措施(试行)》(长城乡发〔2018〕6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落实优质优先、信用优先有关事项制定操作规则如下:一、优质优先(一)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幕墙工程项目,适用“优质优先”加分。
1.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1)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2014年7月15日至今);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2)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3)获吉林省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长春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2年;(4)获长春市优质工程(君子兰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长春市装饰工程(君子兰杯)的,加1分,有效期2年。
2.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1)获吉林省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分,有效期2年;(2)获长春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2年。
3.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1)获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2)获吉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2年。
(二)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有效期以获奖文件发布之日起为准。
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等,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获奖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
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加分资格。
(三)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四)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负责人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业绩加分。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获奖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获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获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获奖项目可体现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的查询网址(投标文件中应附加盖公章的详细查询网址及网页截图)。
国家奖项查询网站:中国建筑业协会、中装新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吉林省奖项查询网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吉林省建设信息网长春市奖项查询网站: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六)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资料,并登陆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并予以加分。
(七)对使用获奖业绩加分且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其加分的获奖工程名称、所获奖项等主要信息分别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中标公示中予以公告。
二、信用优先(一)施工企业投标时使用“长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管理班子”做为项目管理机构的,加3分,有效期3年。
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至少各一人应为获奖人员。
(二)被“长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为“优秀”的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加3分;评为“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加1分。
加分当期有效。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上述两项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获奖证书(“长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管理班子”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长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需提供)2.获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长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管理班子”应含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3.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的查询网址(投标文件中应附加盖公章的详细查询网址及网页截图)。
(四)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评优资料,并登陆“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并予以加分。
外埠企业与我市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享受上述优质优先、信用优先加分政策。
本操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