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本期“知产视野”刊登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陆宝琪伪造、变造证据司法惩罚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应当依法、诚实、全面提供证据。
涉案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系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在先权利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本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对当事人变造在先使用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惩治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以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
本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刊登该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要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变造证据,在鉴定报告已对变造作出清晰认定后,仍拒绝承认变造行为,以明显违背常理、不合逻辑等理由来开脱的,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惩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的,也应当受到惩罚。
【案件信息】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苏州中院在审理(2019)苏05民初864号、866号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闼闼公司)、闼闼木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闼闼木门公司)与被告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隆公司)、浙江挞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托托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托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被告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2份《江苏省苏州市商业销售发票 记账联》,用以证明博士隆公司自2003年至今,一直持续使用其注册的商标销售“TATA”入户门(金属门)、电锁等商品,其商标具有极长的历史沿革,已与北京闼闼公司、闼闼木门公司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
经鉴定,上述12份票据中有10份票据或存在明显液体浸润痕迹或系消退原有字迹后重新书写或在墨迹浓淡、笔画宽度、墨迹分布、字体大小等存在明显差异,非相同条件下一次性书写形成等问题,且上述问题点均出现在本案双方争议的“TATA”标识上。
博士隆公司不仅在本案中提交了上述证据,还在其他民事诉讼以及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将部分上述票据作为重要证据提交。
本案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坚称所有票据均系在公司多年经营过程中客观形成。
在法院已开示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两公司仍坚持票据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仅仅是由于胶水粘贴、前后页拓印、不同的书写姿势而导致了票据不规范的问题。
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宝琪自认上述提交鉴定的12份票据中有3份系其本人书写,并数次就票据真实性问题当庭作出承诺,而该3份票据经鉴定均存在问题。
【法院认为】苏州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其对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
本案中,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提交的票据是用以证明其自2003年至今一直在持续使用其注册的商标销售“TATA”入户门(金属门)、电锁的重要证据。
但两公司提交变造的证据进行诉讼,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同时由于其变造方式多样且隐蔽性强,法院不得不启动鉴定程序予以鉴别,大大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程。
更有甚者,在鉴定报告已对变造问题作出清晰判定后,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经法院再三释明,仍拒绝承认存在相应变造行为,并试图以种种明显违背常理、不合逻辑的理由来开脱责任。
陆宝琪作为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对上述两公司变造证据、利用伪证进行诉讼知情并负有责任,而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积极参与了证据的变造和利用伪证进行诉讼的活动,并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干扰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准确判定。
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陆宝琪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且情节恶劣,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司法处罚。
据此,苏州中院对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陆宝琪分别处以25万元、25万元、10万元司法罚款的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三被处罚人按期向法院全额缴纳了罚款。
一审合议庭:庄敬重 徐飞云 张小全撰稿人:徐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