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诉称】:2021年11月3日,双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x单元xx号。
2022年4月23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确认工程延期36个工作日,对延期违约赔偿未达成一致。
顾好家公司主张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配置及补充协议》第十二款第1部分第1)条“每延期1日,按30元/日进行赔付”。
我主张按照主合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2.5条“按日向甲方支付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并认为顾好家的主张与合同第14.3条内容矛盾。
验收时存在的问题未进行处理,顾好家公司承诺赠送的油烟机灶具尚未送达及安装,导致我自验收后至今无法居住,造成租房损失约1万元。
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顾好家公司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延期违约赔偿,即按合同工程款106046元的2‰进行赔付,合计7635元;2、顾好家公司赔偿我另外租房的经济损失10000元;3、顾好家公司赠送我合同约定的老板牌T型8015油烟机一台及老板牌7B19灶具一台;4、诉讼费由顾好家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顾好家公司辩称,辛某要求我公司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且违约金过高。
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配置及补充协议》中第十二条双方责任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是关于《北京市家庭举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补充内容:由于乙方施工或主材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每延期1日,按30元/日进行赔付。
故我方同意按照该标准支付违约金。
退一步讲,若辛某认为应当按照日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调整。
此外,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程款为106046元,但实际上中期款中包含的水电项目我方给予辛某大量折扣,中期款实际仅支付了15802元,故工程总价款应为90035元,因此即使要计算违约金,也应当以实际需要支付的90035元为基数。
辛某诉状中所称验收时存在问题未处理,赠品未送达,故要求我方承担10000元租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合同依据。
2022年4月23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入住,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因双方之间存在纠纷,故尚未处理,我方愿意积极处理验收时存在的问题。
赠品未安装是因为辛某不支付工程款,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配置及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一部分第4款约定:赠送产品的配送及安装时间,均为整体家装工程竣工验收及整体家装款项交齐后安装(赠送产品的配送及安装不计入工程延期之内)。
因辛某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故无法向其安装赠品。
退一步讲,赠品是否安装与能否入住是两个概念,能否入住应当以竣工验收为准。
顾好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辛某支付尾期工程款5304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880元(以5304元为基数,按照日2‰标准自2022年4月27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2、反诉费由辛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我方对辛某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x单元xx室进行装修,工程造价106046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其中尾款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
2022年4月23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辛某应当在2022年4月27日之前支付尾款5304元,但其至今未支付。
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辛某应当向我方按日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辛某对顾好家公司的反诉辩称,工程尾款我认可,同意支付。
违约金我不认,因为验收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而且期间我通过12315一直在与对方进行协商,也没有人提违约金。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2021年11月3日,辛某(发包方、甲方)与顾好家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装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1日,工程款106046元,其中签订合同当日应付68929元,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应付31813元,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应付5304元。
合同第12.4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期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
合同第12.5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
合同第14.3条约定: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当以本合同为准。
后,双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配置及补充协议》,其中第十二条约定:由于乙方施工或主材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每延期1日,按30元/日进行赔付;赠送产品的配送及安装时间,均为整体家装工程竣工验收及整体家装款项交齐后安装(赠送产品的配送及安装不计入工程延期之内)。
2022年4月23日双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单其他项目情况说明处手写:“踢脚线有磕碰、暖气管处补腻子、厨房窗户下橱柜内补、卫生间下水管下边补腻子”,双方确认该手写部分为验收时遗留问题,目前尚未解决。
现辛某提出因顾好家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期36个工作日,因此按照合同第12.5条、14.3条约定,要求顾好家公司支付违约金7635元。
顾好家公司认可系其原因导致工期延期36个工作日,同意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认为即使按照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辛某提出因验收时遗留问题未解决,导致无法入住,主张租金损失10000元,就此未提交证据。
顾好家公司认为验收时遗留问题并不影响入住,不同意承担租金损失。
审理中,辛某提交顾好家优惠细则、微信聊天记录,要求顾好家公司按照细则约定向其交付老板牌T型8015油烟机一台及老板牌7B19灶具一台。
顾好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现同意在辛某付清工程尾款后向其交付上述赠品。
顾好家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辛某应于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即2022年4月27日前付清尾款,但其一直未支付,现要求辛某付清工程尾款5304元并支付违约金。
辛某同意支付5304元工程款,但表示未付尾款系因为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遗留问题一直未解决,并非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辛某与顾好家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配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现工程已于2022年4月23日竣工验收,辛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顾好家公司支付工程尾款5304元,辛某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竣工验收时存在遗留问题,且截至本案开庭之日仍未解决,故辛某并非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因此对顾好家公司要求辛某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双方确认顾好家公司存在工期延期的情况,已构成违约,因此顾好家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辛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第14.3条约定,补充协议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辛某按照合同第12.5条约定要求顾好家公司按照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现顾好家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辛某亦未对其实际损失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支持7000元。
辛某主张因竣工验收时遗留问题未解决,导致无法入住,造成经济损失,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辛某要求顾好家公司向其交付老板牌T型8015油烟机一台及老板牌7B19灶具一台,顾好家公司表示同意在收到工程尾款后给付,本院亦不持异议。
【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辛某违约金7000元;二、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304元,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工程尾款5304元之日起三日内向辛某交付老板牌T型8015油烟机一台及老板牌7B19灶具一台;三、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元(辛某已预交),由辛某负担72元,已交纳;由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顾好家家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