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政府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家具信息发布,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系统适用于我镇各级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政务信息发布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应当在发布政府信息前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应当先与有关机关协调沟通,部门,报镇政府批准后放行。
第四条 涉及的机关、部门属于同级行政单位的家具信息发布,由有关机关、部门统一负责发布协调,并依法及时进行协调。涉及的机关、部门属于各级行政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可以报请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机关、部门对涉及政府信息发布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答复。机关、部门在协调政府信息发布时,不得违反自愿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不属于本镇行政区域的政府机关和部门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存在分歧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向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同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协调水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拟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及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机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须经批准发布政府信息的,不得擅自发布。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状态。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处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
(一)擅自发布应当批准发布的信息;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但未经协调或者协调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而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未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计划生育、电力、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