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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安全协议的事故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03-22 来源:门窗加盟责任编辑:防火门 浏览数:5 门窗网

核心提示:新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正式生效,各地也都相继的开出了首个罚单,给新法立威祭旗。要说新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处罚更严了,这个很容易,就是多罚点钱,以前可罚可不罚的现在一上来就罚。但是怎么准确的掌握法律,怎么把这把利刃用好,这个可没那么容易。因为人就是那些人,不可能一夜之间执法水平就突然提高了。某地就开出了一个安全员罚款4000元的罚单:新安法实施首日,在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

冤不冤?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员罚款4000元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正式生效,各地也都相继的开出了首个罚单,给新法立威祭旗。
要说新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处罚更严了,这个很容易,就是多罚点钱,以前可罚可不罚的现在一上来就罚。
但是怎么准确的掌握法律,怎么把这把利刃用好,这个可没那么容易。
因为人就是那些人,不可能一夜之间执法水平就突然提高了。
某地就开出了一个安全员罚款4000元的罚单:新安法实施首日,在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该县XXX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同时,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1、特种设备操作证过期,罚!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罚!3、企业罚3.6万,安全员罚4000元!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处罚条款是怎么说的新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也就是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进行协调管理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处罚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那现在问题来了,安全员因为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罚款4000元,这个冤不冤?我肯定是对这种处罚持反对态度,理由有这么两个:1、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没有要求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上这七条职责大家都应该牢记在心,这里面并没有说要负责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即便说实际情况上这个协议是安全员负责起草和组织签订,但并不代表他要承担这个法律职责。
所以,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到底是什么,这个要明确清楚,不能只要是有安全两个字就归安全员管吧,什么屎盆子都往头上扣。
2、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这个明显属于管业务的范畴。
生产经营单位把地方租给谁,选择什么样的承包单位,怎么签订合作合同,这些都是安全管理员的事吗?显然不是,那这个直接责任人员就肯定不能是安全员了。
并且通常来说,安全管理协议都是跟合同一起签的,安全员一般也就是负责起草,这都是具体的业务。
那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处罚安全管理人员就违背了三管三必须的原则,那就是对新法的精神没有准确的掌握。
新的安全生产法,肯定会有个适应的过程,难免会混乱执法,过度执法的情况。
对监管来说,罚谁都是罚,既然你管安全,那跟安全有关的罚安全员就肯定没错。
但对我们这些从业人员而言,这个就是极大的不公平。
总结一下:1、新的安全法实行,各地都已经开始立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处罚的更严厉。
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罚安全员4000元,这个有点冤。
既不是法定职责的规定,也不符合三管三必须的原则。
3、为了避免处罚,赶紧组织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这个做起来并不难,4000块可是一个月工资呀!我是小锅,用大白话说安全喜欢的朋友欢迎评论关注点赞私信我,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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