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省烟台市发生了这样有趣的一件事情。
蓬莱某小区许某与张某同为11号楼1单元3楼业主。
许某住南户302室,张某住西户301室。
许某与张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通道内有一扇公共窗户。
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西户外墙在通道内加装一道防盗门,防盗门挡住了公共窗户的采光,许某与小区物业多次与张某交涉无果,许某无奈诉至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
该院于2021年2月22日当庭宣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安装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首先我想指出,张某的这种行为不仅有损于道德公益而且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一) 是“共有”不是“私有”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其中,小区楼层窗户及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张某私自加建防盗门,将共有部分占用,影响楼层通风、采光,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邻居许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对方行使权力必要的便利,这其中就包括了通风和采光的便利。
张某亦违反了此规定。
(二) 让墙三尺,邻里关系很重要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
一个好的邻里关系对于生活在快节奏时代的我们是十分必要的,张某的行为不仅不顾邻里和谐,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同时也警醒我们,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触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培养良好的邻里关系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来就有让墙三尺的故事,如今我们更要发扬这种传统,让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深深扎根在人们脑海里。
文章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彭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