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阻止业主在外定做的窗户进小区#2月18日,陕西咸阳。
业主要装修,在小区外面定做的自己喜欢的窗户。
管理处以“业主找的商家不是管理处的合作单位”为理由,不让窗户进小区。
物业一位工作人员不惜以身犯险,坐在即将起吊安装的窗户上,阻止业主安装。
险些发生肢体冲突。
业主很清楚自己的权利,强硬的就是要装修,不妥协。
最后经过层层磨难,窗户还是安上了。
但是业主的心里估计也很不爽。
我花物业费请了一个啥过来,座山雕吗?当小区是威虎山吗?最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赚钱的欲望过于强烈。
在头条搜索“物业不让沙子进小区”结果都是各种小区不让外面的沙子进小区的新闻。
头条的搜索结果其实说到底,都是和这个陕西的情况类似,你买的沙子不是在物业指定地点买的。
物业赚不到钱,自然不给你进。
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比如2017年山东的李先生在海南买了一套房子,装修第二天就遭遇沙霸。
没有人敢卖沙子给他。
而且工作人员明确说:“投诉了也没用”可见起眼之嚣张。
2017年当时的新闻截图这种事很常见,常见到我们都见怪不怪。
警察都见怪不怪。
常见到我们都忘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
如果管理处是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考虑,因为小区整体使用的一种颜色,样式的窗户,如果出现一家不一样,就会很丑,这个是可以理解的。
《物业管理条例》也有规定,业主在装修前需告知物业,物业会把装修的禁止事项告知业主。
但是这个不适用本案。
本案中物业明确表示:“业主找的商家不是管理处的合作单位”所以不给进入小区。
本案中公民合法装修,而管理处一定要求到指定地点,指定店铺购买装修材料,个人认为是强迫交易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其实我们没必要感觉处罚的轻重,和罚款的多少。
拘留一天也是告诉他,这是违法行为。
如果情节再严重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规定,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达到标准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我想一个小区,阻拦的不止三个人吧?看到本案我知道大家很生气,我也很生气。
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解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而不是发生严重的冲突。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不做过多引用,有法律需求可以在评论区讨论)======================跟着我学法律,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