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1-048一、重要提示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 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 不适用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 不适用二、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简介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及主要业绩驱动因素报告期内公司以酒店服务业为主、房地产业为辅。
酒店业:公司酒店以“自营+托管”的模式运营,旗下拥有“华天大酒店”、“华天假日酒店”、“华天精选”品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自营加托管酒店共48家(已开业41家),其中自营酒店16家,托管酒店32家,自营酒店客房数共4990间,累计拥有会员156万人。
报告期内酒店业实现营业收入48,104.16万元,比上年同期76,454.56万元,下降28,350.40万元,同比下降37.08%。
主要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收入大幅下降。
房地产业:地产业实现营业收入1,686.19万元,比上年同期32,415.17万元,下降30,728.98万元,同比下降94.80%,主要是本期地产去化进展不及预期。
2、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酒店业:报告期内,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行业遭受重创,面对营收急剧大幅下降和庞大的房租、人工费用、折旧摊销等固定支出,酒店行业基本都处于巨额亏损状态,行业内一度出现关店潮、裁员潮。
重压之下,部分酒店也纷纷开启“自救”创收模式,打折促销、拓展高端外卖餐饮业务、洗涤等服务。
同时为适应疫情所需,有些酒店开始启用智能机器人实现无接触服务,甚至在办理入住、退房、客房服务等各个场景均采用数字化智能设备,在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也在加速推进酒店行业科技化、智能化的应用。
下半年,随着疫情防控的有效管控,三季度行业开始呈现出逐步回升态势,营收环比上升,亏损大幅度收窄,行业信心也得到了明显恢复。
但在疫情尚未完全控制的情况下,酒店行业的恢复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呈现出冷暖不均的特征,有些地区酒店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甚至开始实现盈利。
总体来看,行业复苏后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区域方面,主要集中在旅游目的地地区,其中三亚表现最为突出,其次是成渝和长三角地区。
二是酒店类别上,旅游目的地酒店和休闲度假酒店生意火爆,有的甚至超过去年同期水平,而商务、会议、会展型酒店则仍处于困境煎熬期。
三是企业规模上,知名连锁酒店集团特别是头部集团的成员酒店恢复情况相对更好。
虽然国内酒店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处于高度分散阶段,尽管受疫情影响,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转型,国内酒店行业集团化、品牌化、连锁化的趋势并未减速,行业内的整合、并购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酒店行业供给结构逐步成熟,高端酒店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中端酒店市场受益于国内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以及消费升级需求的增长,未来几年依然将保持高速增长。
经济型酒店市场随着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进入瓶颈期,市场竞争加剧,人工、租金、能耗成本不断上涨,导致经济型酒店利润空间被逐步压缩,被迫提质改造、转型升级。
房地产业:报告期内新冠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
房地产调控方面,中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变,房地产领域金融监管越来越严,叠加经济受疫情的影响,增加了公司存量物业去化的难度。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单位:元(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 否4、股本及股东情况(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5、公司债券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1、2020年总体情况概述报告期内,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呈现下降趋势。
但在股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公司上下团结一心、迎难而上,在疫情防控、脱困改革发展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勇于开拓,较好地统筹推进了疫情防控和企业经营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针对公司现状,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基本理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相关措施。
(2)酒店业运营提质初见起色。
一是推进酒店品牌统一标准建设。
首次创建了华天酒店品牌的标准体系,为华天酒店品牌的规范管理、输出及酒店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推进酒店餐饮守正创新。
着手组建餐饮专业化运营公司,聘请湘菜大师做顾问,着力打造华天招牌菜;推出潇湘华天“南粤早春”、湖南华天“华厨美食”等餐饮新产品;以销售酒店食材、用品及名特优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华天物语”已见雏形。
三是推进各酒店经营创收增效。
面对疫情的巨大冲击迎难而上,部分酒店经营业绩实现逆势上扬。
(3)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
一是全面理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力推三项制度改革落地。
对公司主要管理岗位实行“全体起立、竞争上岗、重新坐下”;首次对各酒店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岗位设置等进行全面梳理与统一规范,岗编员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将推广到各家酒店;聘请第三方机构设计薪酬考核体系方案,全面推进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是创新人才培训培养机制,组织开展“服务意识与基础标准”全员轮训,积极推行“师带徒”活动,着手培育“华天工匠”;华天学院取得省、市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认定”“企业培训中心”等资质,积极构建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并行的人才培养“双通道”。
(4)降本增效四大举措同步发力。
一是通过兴湘集团支持置换高息贷款,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二是通过岗编员的优化,节约固定人工成本。
三是通过引入阿里1688网上集采平台,推行厂家基地寻源采购方式,实现采购成本下降。
四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降本效应将逐步显现。
2、报告期经营情况及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537.83万元,同比下降53.59%。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331.02万元,同比下降1,121.83%。
酒店业:截至2020年底,公司自营加托管酒店共48家(已开业41家),其中自营酒店16家,托管酒店32家,自营酒店客房数共4990间,累计拥有会员156万人。
报告期内,酒店业实现营业收入48,104.16万元,同比下降37.08%,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收入大幅下降。
地产业实现营业收入1,686.19万元,同比下降94.80%。
主要是本期地产去化进展不及预期。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是 √ 否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单位:元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是 √ 否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 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537.83万元,比上年同期111,055.30万元下降53.59%。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331.02万元,比上年同期5,023.45万元增长下降1,121.83%。
酒店业:酒店业实现营业收入48,104.16万元,比上年同期76,454.56万元,下降28,350.40万元,同比下降37.08%。
主要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收入大幅下降。
地产业:实现营业收入1,686.19万元,比上年同期32,415.17万元,下降30,728.98万元,同比下降94.80%。
主要是本期地产去化进展不及预期。
6、面临退市情况□ 适用 √ 不适用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
根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
根据规定,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影响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2、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3、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新收入准则的执行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1-058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8日。
7、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湖南华天大酒店贵宾楼四楼芙蓉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如下: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6、《关于对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1年申请融资综合授信的议案》;8、《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9、《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5、议案9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6、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四、会议登记等事项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登记时间: 2021年5月19日、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刘胜、申智明电话:0731-84442888-80889传真:0731-84449370邮编:410001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电子邮箱:huatianzqb@163.com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请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1。
六、备查文件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30日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一.网络投票的程序1.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8”,投票简称为“华天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上述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如下表决结果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注: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则本公司认同该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2、如投票表决某议案,请在相应栏内填划“√”。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有效期至:特此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1-05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彩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第三节 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 不适用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1、吴静波诉北京浩搏一案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
该案二审已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浩搏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2017年5月,吴静波以“对于2013年7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案未予以审理和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浩搏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驳回管辖权异议。
2017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浩搏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浩搏于2017年12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份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月,因北京浩搏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吴静波已向密云区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2、赵子飞诉北京浩搏一案2017年6月,赵子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浩搏交付涉案房屋,配合过户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针对该案,北京浩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7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北京浩搏的管辖权异议。
北京浩搏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曹德军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案件审理中,因北京浩搏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其已向密云区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
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
公司于2017年12月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合理的预计了可能会产生的负债,同时确认了对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的债权。
鉴于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除提供北京浩搏38%的股权质押外,未向本公司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是否具有承担能力取决于其持有北京浩搏38%股权价值。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7]1-135号)《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浩搏净资产为-65,631.98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数。
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是否具备支付本次判决涉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7年对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的其他应收账款219,874,461.74元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本期利润暂无影响。
3、公司诉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曹德军一案2017年3月28日,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将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瑞特”)、曹德军列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下达民事判决书,裁定:(1)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2,568,889.7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为37,250,932.09元,2017年3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112,568,889.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8,441,683.6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为30,257,726.3元,2017年3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48,441,683.6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对于上述本金及利息,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分别享有的北京浩博30.4%、7.6%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德瑞特、曹德军因不服湖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受理案件,并于2018年11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8年12月下达判决。
北京德瑞特、曹德军因不服湖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受理上诉案件,并于2018年12月底下达终审判决。
我司已向湖南高院申请执行,湖南高院现指定长沙开福区法院执行,已冻结曹德军相关财产,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4、公司诉盛世华轩、长花灰韶诉讼一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灰汤置业”)2017年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项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将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华轩”)、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花灰韶”)列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并收到湖南省高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后期盛世华轩作为反诉人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灰汤置业返还反诉人已支付的承包费2200万元及利息633.6万元;赔偿前期施工经济损失4431.44万元及融资利息损失1461.10万元;解除为履行《合作合同》而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返还反诉人支付的购房款741.11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500万等。
2019年1月,盛世华轩以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5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院对盛世华轩申请财产保全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年7月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如下:1、解除灰汤置业与盛世华轩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2、盛世华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天城赔偿损失1560万元;3、灰汤置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盛世华轩返还承包款2200万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
盛世华轩公司和我司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已于8月13日开庭审理,2021年2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1、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2、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本诉讼案件受理费785,850元,由灰汤置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7,107.95元,由灰汤置业负担186,843.18元,盛世华轩负担280,264.77元。
审计鉴定费270,000元,由灰汤置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37.95元,由灰汤置业负担81,030元,盛世华轩负担410,107.95元。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5、公司子公司华天资管以高西西、齐文君、解策进、北京中弘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2016年3月,公司子公司华天资管与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亿东方”)以及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星亿东方的《增资协议》,华天资管按约缴纳了增资款2500万元,而星亿东方未达《增资协议》中业绩承诺和完成上市等约定,依据《增资协议》约定,华天资管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回购义务,且被申请人经多次催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故华天资管依据《增资协议》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所持有星亿东方 1.54%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4895.89041万元,(计算方式为2500万元×(1+30%×n/365),n为2016年4月26日起算到申请人实际收到全部应得回购款为止的天数,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赔偿违约金375万元(即股权投资款15%)。
以上两项共计5270.89041万元。
2020年5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1、四位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54%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 2500 万元×(1+24%×n/365),n 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算到申请人实际收到全部应得回购款为止的天数,暂计算至2019 年 7 月 5 日股权回购款数额为 44,167,123 元】;2、四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违约金1,500,000 元;3、四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担保费 52,000 元;4、本案仲裁费 298,593.61 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四位被申请人承担,四位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98,593.61元;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020年7月,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执行申请,2020年12月,北京中弘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了30万元。
本案仲裁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此案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6、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以转让资产瑕疵诉公司一案2015年,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就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
因交付的产权面积争议、锅炉房产权相关情况以及员工安置的结算问题等,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2019年7月份收到法院传票,2019年9月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华天股份退还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983,712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039,095.6元(其中经营性损失539.51万元,资产升值损失4,643,995.6元),合计23022807.6元;2、依法判令被告华天股份即时、妥善解决附楼的产权权属瑕疵问题;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员工闹事而给酒店经营带来损失165.38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华天股份向原告乐天公司支付代付款项357,732.23元、过渡期内的经营亏损和贷款利息的50%即4,049,475.52元及2019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690,653.86元(此后利息以4,407,20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4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1、被告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天睿智股权转让款3,754,286.70元;2、被告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天睿智过渡期经营亏损及贷款利息 4,049,475.52 元;3、被告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天睿智代付款262,096.61 元;4、驳回原告乐天睿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已判决,双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于9月17日开庭审理,现该案已终审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第一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乐天睿智股权转让款6,239,682.18元;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天睿智过渡期经营亏损4,049,475.5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49,47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天睿智代付款262,096.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62,09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驳回乐天睿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115元,由乐天睿智负担111,340元,由华天酒店负担102,7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15.43元,由乐天睿智负担116,373.63元,由华天酒店负担64,741.8元。
本案已终审判决,判决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此案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7、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合同纠纷起诉张家界华天城置业一案2012年,张家界华天城置业与湖南航天建筑就案涉建设工程张家界华天城一期住宅(A、B户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3,257万元,同时约定工程款付款方式等。
2014年11月,案涉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8年1月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结算金额为131,223,616.11元。
2018年4月,湖南航天建筑根据张家界华天城置业要求按131,223,616.11元的结算金额向张家界华天城置业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并多次主张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
因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欠付湖南航天建筑部分工程款,湖南航天建筑与2020年7月将张家界华天城置业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6,858,564.33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直至本息支付完毕(截至2020年7月6日逾期利息为2,213,122.62元,后续应继续计算);(3)判令原告对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2020年10月,本案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航天建筑支付工程款4,309,937.33元;2、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4,309,97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湖南航天建筑支付工程款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湖南航天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3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30元,由原告湖南航天建筑负担105,444元,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负担35,786元。
《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如下:1、双方认可(2020)湘08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结果,为息诉,一致同意放弃上诉的权利。
2、张家界华天城置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湖南航天建筑支付“张家界华天城一期住宅(A、B户型)”工程款4,309,973.33元、诉讼费35,786元、及利息272,097元,上述金额总计4,617,856.33元。
湖南航天建筑承诺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对(2020)湘0802民初1496号案件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3、如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湖南航天建筑仍按(2020)湘08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现已经执行完毕。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 不适用四、金融资产投资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84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51元,共计募集资金165,3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357.1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3,942.9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0.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3,782.9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42 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20,300.7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43,666.5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4.40万元以及尚未扣除的160万元中介费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43,232.48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0,828.5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18.10万元以及尚未扣除的160万元中介费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47,178.7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6,776.9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72.8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50,768.7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3,262.7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48.6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56,221.09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7,832.35万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7,700万元,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32.3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59,999.0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4,059.64万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800.00万元,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59.64万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160,132.33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926.47万元(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800万元,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26.47万元)。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适用 √ 不适用八、委托理财□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