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一、案例索引最高院《马龙宝与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578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审判长为于明。
二、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马龙宝因与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中标后对施工范围进行调整的补充协议是否构成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阴阳合同)?三、最高院裁判摘要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取决于案涉工程结算是依据中标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依据《工程补充协议》。
经审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由金湖公司中标成为承包人,中标后,金湖公司与发包人宏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以上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
宏景公司和金湖公司所签订中标合同的价款与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的价款虽然不同,但补充协议的工程内容与其中标合同的工程内容相比减去了塑钢门、窗、水电安装以及相应价款,补充协议价款并没有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其他工程及其价款进行减少,故补充协议不构成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改变,是金湖公司实际承包的工程范围和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启示与总结中标后对施工范围进行调整的补充协议不属于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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