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链接原告邵某、赵某从事门窗的制作、安装相关业务。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某、赵某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邵、赵二人为其公司新建工厂项目进行所需塑钢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服务。
两年多后,上述工程项目完工结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负责人与公司财务部门对账,确认科技有限公司尚欠邵某一方塑钢窗款216828.73万元。
之后,邵某一方屡次向科技有限公司索要拖欠的款项,但科技有限公司始终未予支付。
无奈之下,邵某、赵某将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审理结果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邵某、赵某为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建工厂制作和安装塑钢窗,完工后已由被告工程负责人及公司财务对账后确认,尚欠原告塑钢窗款216828.73元。
而被告长期拖欠此笔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及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
据此,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邵某、赵某塑钢窗款216828.73元,利息51496.82元。
说理讲法 ✦《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相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随时变更及解除合同,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以此防止定做人的权利滥用甚至恶意行使。
但在本案中,承揽人邵某、赵某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并交付了工作,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也已验收并进行了对账,在此前提下仍拒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显然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链接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