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南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伤的邢某时隔八年拿到了"久违"的赔偿款4万余元。
2012年,王某借用被告辽宁某某塑材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成立某某某项目部,与辽宁绥中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制作施工安装合同》,随后王某未实际组织施工,将工程交由谭某施工。
邢某某受雇佣予谭某,在运送门窗时受伤,经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骨折,住院治疗86天。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邢某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
之后,邢某某先后向相关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司法调解,但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赔偿。
于是邢某某向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葫芦岛市中院二审判决,谭某赔偿邢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万余元,王某和辽宁某某塑材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邢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谭某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谭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身心双重煎熬的邢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将其列为重点执行对象。
一方面法官积极联系谭某,敦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但一直未得到谭某的配合。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进行网络查询及实地进行调查,查找到谭某的多个银行账户,并将查到账户中的5万余元存款扣划。
扣划款项到账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邢某某来院领取。
9月10日,邢某时隔八年拿到了"久违"的赔偿款4万余元。
临走前他深深的对执行法官鞠了一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