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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设计方案图纸(文化馆建筑设计方案图集)

2023-03-22 来源:防盗门责任编辑:门窗加盟 浏览数:8 门窗网

核心提示:建筑设计一般规定1. 建筑规模:小型馆<4000m2,4000m2≤中型馆<6000m2,大型馆≥6000m2。2. 文化馆建筑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用房组成,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或合并。3. 各类用房使用上具有可调性和灵活性,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4. 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无障碍卫生间。5. 儿童、老年人活动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朝向良好,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6.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7. 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整理(2)

建筑设计一般规定1. 建筑规模:小型馆<4000m2,4000m2≤中型馆<6000m2,大型馆≥6000m2。
2. 文化馆建筑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用房组成,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或合并。
3. 各类用房使用上具有可调性和灵活性,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
4. 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无障碍卫生间。
5. 儿童、老年人活动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朝向良好,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6.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
7. 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光设施。
8. 采光符合规定。
9. 噪声符合规定。
10. 标识设计满足功能要求,位置合理,字迹清晰醒目。
规模的数字分类需要几张,噪声等级有个了解,其它读一遍作为常规规定理解。
群众活动用房1. 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2. 门厅规定:1)位置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导向性明确;2)宜设置具有交流展示功能的设施。
3. 展览陈列用房规定:1)由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门厅合并;大型馆的陈列室宜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2)展览厅内参观路线应顺畅,并设可灵活布置的展板和照明设施;3)宜宜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及直射光;4)展览厅、陈列室的出入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疏散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5)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及展物安全;6)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结构牢固耐用,材质和色彩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7)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8)防霉、防蛀,宜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9)展览厅、陈列室符合博物馆的规范。
4. 报告厅的规定:1)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2)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设活动座椅,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3)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台和贵宾休息室;4)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符合标准;5)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并为多功能厅。
5. 排演厅的规定:1)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厕所、沐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座椅排列和每座使用面积指标按《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L57执行。
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伸缩活动座椅。
3)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L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0356的规定。
4)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施。
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要求。
5)化妆间、淋浴更衣间等舞台附属用房满足演出时演员的基本使用要求。
6)排演厅宜具备剧目排烟、审查及电影放映等多种用途;当设置小型剧场或影剧院时,排演厅不宜再重复设置。
6. 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符合规定:1)普通教室40人一间,大教室80人一间,且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人;2)文化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及尺寸,不宜小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3)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黑板、讲台,并应预留电视、投影等设备的安装条件;4)大教室可设为阶梯地面,不能够设联排式桌椅。
7.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的规定:1)平面布置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2)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25座不小于54m2。
3)室内净高不小于3.0m;4)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5)各种管线宜暗敷,竖向走线宜设管井;6)宜北向开窗;7)宜配相应的管理用房;8)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设统一标识牌。
8. 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等功能,并符合下列规定:1)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能空间;2)规模宜控制在100~200人/间,规模较小时,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3)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4)室内装修满足声学要求,房间门为隔声门。
9. 舞蹈排练室的规定:1)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附属用房;2)每间使用面积控制在80~200平;用于综合排练室,每间控制在200~400平,每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3)室内净高不低于4.5m;4)地面应平整,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5)室内和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1m的通长照身镜,包括镜座,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的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m。
6)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暗装;7)舞蹈排练室的采光窗应避免眩光,或设置遮光设施。
10. 琴房的规定:1)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确定,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人。
2)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做吸声处理;3)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确需穿过时,管道及穿墙洞口应做隔声处理;4)不宜设置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11. 美术书法教室的规定:1)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并应避免直射阳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2)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室内应设洗涤池;3)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2/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2;4)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5)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12. 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储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2)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3)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4)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5)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空间。
13. 游艺室的规定:1)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小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2)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涉及的内容很多,多读几遍,尽量理解记忆,结合实际的建筑。
业务用房1. 文化馆的业务管理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2. 录音录像室的规定:1)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室组成,编辑室可兼做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80~130m2,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积可取下限。
2)大型馆可分别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可合设,小型馆宜合设。
3)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不得临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4)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并应采取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3. 文艺创作室的规定:1)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艺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2;2)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3)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 研究整理室的规定:1)研究整理室应由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等组成;有条件时单独设置;2)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目的功能,也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3)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临近图书阅览室集中设置;4)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空间;5)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和底层。
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6)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安全防范措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盗门和甲级防火门;7)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8)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静距离不应小于0.60m;9)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10)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执行。
5. 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管理等用房,并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多读几遍,理解记忆。
管理、辅助用房1. 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区。
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规定。
辅助用房应包括休息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档案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2. 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m2计算,且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防盗措施。
3. 卫生、洗浴用房的规定:1)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2)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设一个蹲位、一个小便器或1m小便池,女每13人设一个蹲位;3)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更衣间应设前室或门斗;4)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5)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4. 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附近,并应防潮、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
5. 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
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潮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多读两遍,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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