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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赔偿停窝工等损失

2023-03-09 来源:防盗门责任编辑:铝合金门窗 浏览数:5 门窗网

核心提示: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案例113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6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发包人浦庆公司甲供料迟延及分包迟延损失的问题。鉴定单位意见:1.承包人南通六建提交了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含《主要施工阶段劳动力各工种比例配备情况》以及部分现场施工日记。2.依据南通六建、浦庆公司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记录,浦庆公司甲供外墙面砖延误的时间无法确定,例

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赔偿停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案例113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6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发包人浦庆公司甲供料迟延及分包迟延损失的问题。
鉴定单位意见:1.承包人南通六建提交了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含《主要施工阶段劳动力各工种比例配备情况》以及部分现场施工日记。
2.依据南通六建、浦庆公司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记录,浦庆公司甲供外墙面砖延误的时间无法确定,例会纪要中仅有案外人上海舜杰公司提到甲供外墙面砖事宜。
3.甲供电表箱延误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第十九次例会纪要提出,2004年11月5日第二十二次例会纪要中描述未到场,至2004年12月13日(甲供电表箱接受单时间为2004年12月13日)。
4.甲供电表箱不到位时间从2004年10月15日第十九次例会纪要提出,2004年11月5日第二十二次例会纪要中描述未到场至2004年12月13日。
由于安装工程在整个装饰阶段,故窝工人数为50人,其人工损失=[50人x(635/30)元/人/天x38天)=40217元。
承包人南通六建认为,浦庆公司甲供料迟延及分包迟延造成损失237人x70元/天×77天=1277430元。
理由是:1依据《补充协议》第6.1.2项的规定,甲定乙供的材料,甲方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如甲方确定甲定乙供材料的时间对施工工期及工序确实存在不利影响的,甲方亦应为此承担责任。
(1)依据第十二次会议纪要、关于迅速解决目前工程存在问题的函、第十七次会议纪要、关于迅速落实塑钢门窗施工的请求函、第二十次会议纪要及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等相关内容,因浦庆公司迟延确定塑钢窗价格等,导致南通六建塑钢门窗的安装计划迟延,即塑钢窗安装日期从2004年10月20日迟延至2004年10月29日。
(2)依据关于迅速解决目前工程存在问题的函、第十七次会议纪要、第十九次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次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次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及接收单等相关内容,表明电表箱安装日期从2004年10月1日迟延至2004年12月13日。
(3)依据关于外墙涂料工程联系单回复函、工作联系单第二十八次例会纪要等相关内容,表明外墙涂料工程开工日期从2004年1月20日延迟至2004年12月17日。
综合以上三点,因浦庆公司甲供料迟延及分包延迟导致工期受到77天的不利影响。
2.南通六建实际按70元/天支付人工工资,故应按南通六建的工资支出乘以影响工期天数计算相应人工损失。
3.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17日,现场平均施工人数为148名。
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主体部分施工人数385人计,在上述期间内,至少存在237人的窝工。
4.南通六建认为《施工监理日记》记载与施工现实不符,且因监理总工程师与浦庆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
南通六建对《施工监理日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退一步讲,《施工监理日记》记载的2004年12月17日左右的粉刷记录,南通六建进行的是内粉刷、与浦庆公司另行分包的外墙涂料施工没有工序上的前后关系。
外涂料施工单位迟延进场完全是因为浦庆公司自身的原因。
5.南通六建早已在施工过程中向浦庆公司提交修改后的进度计划表。
浦庆公司认为:1.依据《补充协议》第61条的约定,“甲定乙供材料”可在本工程允许的其他由甲方确定的日期之前确定,并不限定“在签著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这一期限;双方并约定,可在施工期间加以明确。
2.施工期,双方在2004年2月3日的第26次例会上达成一致,电表箱改为甲供,浦庆公司在10天内就已向南通六建提供了电表箱。
退一步讲,按照正常施工程序,电表箱的安装应当在整个安装工程的后期实施,前期应先行铺设管线,即使按照南通六建单方提供的所谓《进度计刻表》,浦庆公司提供电表箱后,南通六建还有48天的施工期。
3.浦庆公司将外墙涂料工程另行分包已经得南通六同意,并给予高达1.5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占外墙涂料每平方米22元的6.8%,按常规配合费3%左右。
4.依据《施理日志》记载,至2004年12月17日及之前时间,南通六建诉争工程外墙粉刷基层仍在施工。
由于南通六建外墙粉刷迟延,导致外璃涂料推迟进场施工。
5.依据《施工日志》记载,南通六建在2004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17日均在施工。
6.2004年9月2日起的第17次至2005年5月2日的第42次例会纪要和南通六建于2004年10月7目给浦庆公司的《关于落实塑钢门窗施工的的请求函》所反映的事实是(1)浦庆公司在2004年9月1日就已书面告知南通六建“本工程塑钢门窗采用海螺”;(2)浦庆公司在2004年10月15日的第19次例会土就已提出,请南通六建紧时间将电表箱的数量报浦庆公司,直至2004年12月3日的第26次例会纪要,南通六建才明确电表数量。
双方达成一致电表改为甲供。
浦庆公司在2004年12月13日(仅10天时间)就将电表箱交付给了南通六建;(3)依据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应在2004年12月1日起进场施工,但由于南通六建外墙粉刷延迟完工,导致外墙涂料不得已推迟至2004年12月17日才进场施工。
7.鉴定单位所称甲供料外墙面砖延误,没有事实依据。
2004年10月22日的第20次例会纪要上,南通六建并没有提出过外墙面砖事宜,此时外墙粉尚未开始施工,不可能要求外墙面砖施工。
第20次例会纪要上记载的是案外人舜杰公司提出的外墙面砖事宜,但鉴定单位却张冠李戴,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8.南通六建在补充鉴定期间提交的三份“进度计划表”浦庆公司不认可。
9.南通六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甲供料延退及分包延迟而造成其人工损失”的依据,后又增造材料。
南通六建的行为也已构成举证失权,不应当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原审法院在关于甲供料、分包延迟工期(电表箱、外墙涂料施工)的问题中,已认定浦庆公司确有材料供应不及时及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延迟的情况。
据此,南通六建有权要求浦庆公司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南通六建关于本项损失为1277430元的意见和浦庆公司关于本项损失非其原因或因南通六建原因所致之意见,均未被鉴定单位采纳,还由于除电表箱以外的诸如型钢门窗、外墙涂料等,鉴定单位在计算配合费时已于考虑,故果采纳了鉴定单位的意见,即窝工损失为40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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