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应如何确定计税方法,还需结合业务实质来分析。
设备由甲方购买,施工方仅提供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如果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设备是由甲方购买,则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据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则须从高适用税率,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纳税人需从高适用税率,按销售货物16%税率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是纳税人分别核算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别核算的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相应的安装服务收入可按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安装耗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值得关注的是,分别核算时,纳税人购销合同应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和运输价款,会计账上要核算两笔业务收入,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分别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相应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4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纳税人在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的服务,到底属于维护保养还是修理修配,则要按服务的实质来确定。
举例来说,对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常规性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等,建议纳税人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来计税。
而设备出现故障后提供的修理、换件服务,则应按“修理修配劳务”来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