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拆迁要补偿可分配起来真是让人发愁阿姨认为应得部分拆迁款但毕竟房子是我爸妈的这合理吗?1Q1我爸在我妈去世后,和阿姨过了16年,一直没领结婚证。
现如今我家面临拆迁,阿姨索要一部分拆迁款,理由是过了这么多年应得的。
那是我爸和我妈的房子,她只是一直居住而已,法律上会分她财产吗?A1: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提到的阿姨没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
同时也不是你爸的合法妻子,因此她要求分割拆迁款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合法夫妻关系基础之上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爸和你阿姨虽然已经同居生活了16年,但他们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关系,只能视为同居关系,他们之间也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同居之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收益,仍属于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里面就包括一方因同居前的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
此外,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你的阿姨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与你父亲也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因此,你的阿姨不具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没有分给她拆迁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你阿姨既不能根据拆迁补偿原则直接获得相应补偿款,也不能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你父亲所得的补偿款。
如果你父亲与她有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可以依照约定处理拆迁所得。
但如果双方并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即使你阿姨起诉到法院可能也无法获得支持。
2Q2我之前拆迁安置的房,实际大小与合同大小有差异,比合同协议还多出7平方。
由于我没有注意到拆迁合同上标注“实际大小以现实为准”,所以需要补钱,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安置房暂时不搬入居住,但是物业要求我们不居住也要交纳物业费,这样是否有法律支撑?A2:你好,你签订的回迁房协议是有效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况合同才会无效。
你所介绍的情况,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签订之后,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司法实践,对你所遇到的问题通常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以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你需要按合同约定补交多出的房屋面积的房款。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要是已建成的房产,不论是否已经入住,均应由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服务,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即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业主则不能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纳物业费。
3Q3同事借钱的时候说有急事,一时钱不凑手,帮忙倒一下,三五天有钱就还。
最后一拖再拖各种理由不还,现在还找不到人。
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去她家里也不开门。
向她老公的同事打听了一下,说两口子在外欠了很多钱,都没还。
我同事也有很多人借钱给她了,她也没还。
她这种行为算不算诈骗?A3:你好,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获取他人财物,一般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借款,那么便涉嫌构成诈骗罪。
若你有证据证明你同事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没有正常的收入